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納稅服務與征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5號)的規定:“5。契稅納稅人依法申報納稅時,應填寫《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契稅稅源明細表》部分*,附件1),并根據具體情況報送以下資料:
(一)納稅人的身份證明;
(二)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證明;
(三)以交付經濟利益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提交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相關的支付憑證,其中土地使用權轉讓為財政票據,土地使用權買賣交換和房屋買賣交換為增值稅發票;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的監察文書等因素導致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文書。
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當附具或者留存相關材料備查。
……
十二。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契稅文件目錄》(附件3)所列文件或條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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