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賬是虛假的財務會計記錄。假,即不真實,不能反映實際情況;從會計原理的角度看,“賬”是指符合特定會計技術要求的經濟實體真實經濟活動的書面記錄。假賬是不真實反映企業的交易或事項,不如實反映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按照會計準則辦理業務的賬戶。從特征上看,體現了當事人的主觀故意行為。當事人很有可能是法人或者財務人員。
偷稅罪主體的界定
根據《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以單位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03010第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本法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由此可見,只有《刑法》規定的偷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才能構成(稅務人員是此類犯罪的共犯除外)。
確定做假賬的責任人。
& lt會計法& gt第二十六條單位領導人、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或者利用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偷稅或者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財政、審計、稅務機關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予以處理,并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lt會計法& gt第二十七條會計人員接受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或者對違法的收支不向單位領導提出書面意見,或者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lt會計法& gt第二十八條單位領導人收到會計人員依據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提出的書面意見,應當對違法的收支決定進行處理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lt會計法& gt第二十九條單位領導人和其他人員對依照本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做假賬是一種違法犯罪的搜查活動。不構成犯罪的,只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據我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般單位犯罪,《刑法》規定只追究兩種人的法律責任:第一種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即違法行為的使者,可以是法定代表人、財務經理或財務負責人。第二種人是直接責任人,即違法行為的管理者,一般是單位的會計。
對于法定代表人,刑法只要求法人在三種情況下承擔偷稅漏稅的法律責任:
第一種情況,如果法定代表人是涉稅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偷稅漏稅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都不知道。那你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種情況,法定代表人指使企業財務負責人、會計操作的,要承擔法律責任。在稅務機關
假賬犯罪的量刑
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絕大多數采取兩罰制,什么叫兩罰制,就是說對于偷稅漏稅的單位,采取的是罰款的方式,也就是依法繳納一定的財產。處分形式為毀損資產,處分執行完畢的財產全部上繳國庫。
& lt會計法& gt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國家工作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和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和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依據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或者不按照規定登記會計賬簿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六)向不同會計數據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不一致;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損毀或者丟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和執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監督或者未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和相關資料的;
(十)委派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應當追究法律責任者的區別。
第一級是“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偷稅一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稅、漏稅被稅務機關給予第二次行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級是: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偷稅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自然人處以罰款。另一方面,對單位采取雙罰制,即對單位進行罰款,同時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進行處罰。單位被罰款后,單位負責人只判自由刑,不再執行罰款。
更要注意的是,多次違法行為的累計數額合并處罰。在一定時期內多次實施偷稅犯罪未被發現,或者被發現但未受到處罰的。應當視為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犯罪數額應當累計計算,一罪并罰不適用于數罪并罰。相反,如果行為人多次或在一定時間內受到稅務機關或司法機關的處罰,這一數額不應累計計算和合并。
主觀決定
根據《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對社會的危害,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從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15條:“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的,是過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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