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以下簡稱《公告》),統一稅收征管標準,方便納稅人執行,并明確了相關問題。其中,《關于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等8項征管規定將于10月1日起實施,大家要抓緊學習。
一、關于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適用《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訂發布)的 《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 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規定的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辦理相關涉稅事宜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的(以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除外),取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 ;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和 《船舶營業運輸證》 。
2017年在政策解讀:,國家稅務總局先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訂發布)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通稅函〔2017〕579號),允許稅務機關為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異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符合條件的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開具同時,根據當時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明確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在申領專用發票時需要取得相關運輸資質。因交通管理部門調整了運輸資質要求,代開發票條件《公告》相應調整如下:提供道路貨物運輸服務的(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的除外),應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應當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船舶營業運輸證》。
二、關于運輸工具艙位承包和艙位互換業務適用稅目
《公告》 規定:(1)在運輸艙位承包業務中,發包方以向承包方收取的總價及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承包方以向托運方收取的總價及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運輸艙位承包業務是指承包人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發包人通過承包他人運輸艙位實際完成相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2)運輸艙位互換業務中,互換運輸艙位的雙方以各自互換運輸艙位確認的總價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艙位互換,是指納稅人以承運人的身份,在各自的運輸業務中,簽訂運輸協議,使用對方運輸工具的艙位完成相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在政策解讀:,為承包人的空間承包業務中,其以運輸業務為載體對外承包,然后通過承包他人運輸工具的空間,委托對方實際完成相關運輸服務,屬于無運輸工具的運輸業務。托運人辦理運輸業務收取的總價及價外費用應為銷售額,按“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對于雇主來說,運輸服務實際上是通過運輸空間承包的方式,使用自己的運輸工具提供的。因此,業主應根據向運輸空間承包商收取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按照“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在艙位互換業務中,互換艙位的雙方以托運人為承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承擔用車
三、關于建筑服務分包款差額扣除納稅人提供施工服務的分包合同,按規定允許從其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中扣除, 《公告》 規定:
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納稅人提供特定的建筑勞務,可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以全部取得的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已支付的分包費用后的余額,計算銷售稅。總承包商支付的分包款是包裝支出的概念,即既包括貨物的價格,也包括施工服務的價格。因此,《公告》中明確,納稅人提供施工勞務,按規定允許從取得的總價及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付款,是指支付給分包單位的總價及價外費用。
政策解讀:
在四、關于取消建筑服務簡易計稅項目備案提供建筑勞務的一般納稅人,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不再實行備案制。無需向 《公告》 規定:稅務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一)為老建筑工程提供的建筑勞務,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合同;
(2)建設工程合同中保留甲方為工程提供的施工服務和承包方提供的施工服務。
為簡化辦稅流程,優化納稅環境,落實改為自行留存備查:,“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要求《公告》明確,對按規定提供建筑勞務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再實行備案制。相關證明材料不需要提交給稅務機關,而是留存備查。政策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同時廢止。
一般納稅人在五、關于圍填海開發房地產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填海工程《公告》或建設工程合同中注明的填海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為老房地產項目,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規定:.
對于通過填海獲得土地的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房地產項目,填海的開始日期可能早于房地產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所示的開始日期。為體現舊房地產項目簡易征稅、公平稅負的政策精神,《公告》明確,2016年4月30日前以填海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產項目、填海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設工程合同中注明的填海開工日期均為舊房地產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政策解讀:
六、關于限售股買入價的確定(1)納稅人轉讓因股權分置改革和重大資產重組同步實施而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述股份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所滋生的股份轉讓轉股,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開盤價為買入價格, 《公告》 規定: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第五條第(三)項所指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多次停牌時的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股票停牌”,是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就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作出予以核準決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一)各種情況下限制性股票購買價格的確定
0301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以下簡稱53號公告)第五條明確規定了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重大資產重組三種不同情形下形成的限售股收購價格如何確定。此外,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即由于股權分置改革和重大資產重組同時實施,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形成的限售股。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明確,因同步實施而轉讓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形成的限售股的納稅人
53號公告第五條規定,收購價格為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導致股票停牌前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以及上述股份自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產生的股份轉讓、轉股。實踐中,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可能會多次停牌。《公告》明確,上述“股票停牌”是指證監會對其申請作出核準決定前的最后一次股票停牌。
政策解讀:某上市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公告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并于當日停牌。2018年4月18日,股票復牌。2018年7月24日,某上市公司接到并購重組委通知后停牌;中國證監會召開委員會會議,審核其重大資產重組申請。2018年8月29日,重組委表決通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8月30日,上市公司股票復牌。9月5日,中國證監會作出核準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的決定。鑒于證監會作出核準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決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時間為2018年7月24日,納稅人轉讓上市公司A限售股時,買入價格應為證監會作出核準申請決定前最后一次停牌前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即上市公司A 7月23日的收盤價。
舉例說明:
七、關于保險服務進項稅抵扣(一)提供保險服務的納稅人以實物支付方式承擔機動車保險責任的,從汽車修理服務提供者處購買的汽車修理服務的進項稅額,可以按照規定從保險公司的銷項稅額中扣除。
(二)提供保險服務的納稅人以現金支付方式承擔機動車輛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應當直接支付給汽車修理服務提供者,不屬于保險公司購買汽車修理服務,不得從保險公司的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三)納稅人提供的其他財產保險服務,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公告》 規定:的進項稅抵扣應遵循統一的稅收抵扣原則,即納稅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或承擔的增值稅,應憑有效的稅收抵扣憑證從銷項稅中抵扣。在實踐中,所有行業和納稅人都應根據上述普遍性規定適用各自的扣除政策,保險公司的賠付支出也不例外。在實踐中,保險理賠的形式多種多樣,進項稅的抵扣要具體分析,適用政策。
以車險為例。在不同的車險業務中,保險公司、投保人、修理廠之間的交易本質、權利義務不同,適用的抵扣政策也不同。目前主要有兩種情況:
根據政策解讀:保險合同,保險公司的賠償方式是保險公司將被保險車輛修復至原狀。車輛出險后,保險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修理廠購買修理服務,支付修理費。在這種情況下,由于維修服務的實際購買者是保險公司第一種是行業所稱的“實物賠付”。
保險公司可以憑修理廠向其開具的修理費專用發票行使抵扣權。保險合同規定,車輛出險后,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賠付,被保險人自行修理。實踐中,保險公司為了提高客戶滿意度,聯系修理廠為被保險人修理出險車輛,將本應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金轉移到修理廠。在這種情況下,由于修理服務的接受者是被保險人而不是保險公司,第二種是行業所稱的“現金賠付”。
《公告》明確了上述兩種情況下車險賠付支出的進項稅抵扣;同時,保險公司開展的其他財產保險業務也可參照執行。
即使保險公司代被保險人向修理廠支付了修理費并取得相關發票,也不能將其作為保險公司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根據33,八、關于餐飲服務稅目適用的納稅人在現場制作食物并直接賣給消費者
隨著 《公告》 規定:'s經濟社會的發展,消費模式的不斷創新,消費者將食物打包帶走而不是直接食用的現象越來越普遍。但是,這種消費模式的變化并不影響納稅人為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的行為本質。因此,為統一征管口徑,保證“堂食”和“外賣”稅務處理的一致性,《公告》明確,現場制作食品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納稅人,應按“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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