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試用期可以不繳納社保嗎?
答:《社會保險法》號*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建立后,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因此,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企業還必須為試用期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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