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發票的保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后,報稅務機關檢查后銷毀。”
溫馨提示:注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使用機具開具發票的電子數據必須妥善保管,不得丟失、變更,每張發票存儲的電子存根數據必須與付款人取得的發票數據一致。電子發票存根數據存儲為紙質發票存根。”
02、賬簿憑證的保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帳簿、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保存期限為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03、會計檔案的保管
根據《關于印發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會字(1998)32號)第八條規定,“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可分為永久期限和固定期限。定期存儲的期限分為5類: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結束后的第一天起計算。”
04、個人捐贈憑證的保管
根據《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99號公告)“個人自行辦理或者扣繳義務人為個人辦理公益性捐贈扣除的,在申報時報送《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個人應將捐贈票據保存五年。”
05、專項附加扣除資料的保管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納稅人需要保存備查的相關資料應當保存五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納稅人應當在法定匯算清繳期結束后,將《扣除信息表》及相關留存資料保存五年備查。
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交的《扣除信息表》由扣繳義務人自扣繳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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