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施行
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必須使用新的收入準則進行收入確認。新收入準則中新增的會計科目包括:合同資產、合同負債、合同履行成本及相應的減值準備、合同取得成本及相應的減值準備、應收回款成本。
1.會計科目:合同履約成本
核算內容:計算的是企業為履行當前或預期合同而發生的成本,不屬于其他企業會計準則的范圍,應按此準則確認為資產。合同履行成本在資產負債表“存貨”或“其他非流動資產”中報告。
2.會計科目:合同采購成本
核算內容:計算了企業在獲得合同時發生的、預計可以收回的增量成本。合同收購成本在資產負債表的“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中列報。
3.會計科目:合同收購成本減值準備
核算內容:與合同收購成本相關的資產減值準備會計。
4.會計科目:應收退貨成本
核算內容:在銷售商品時計算預計退貨商品的賬面價值,扣除預計收回商品的成本(包括退貨商品的價值減值)后的余額。應收退貨的成本在資產負債表的“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中報告。
5.會計科目:合同資產
核算內容:會計企業有權收取轉讓給客戶的商品的對價。僅依賴于時間推移因素的權利在該主題中不被考慮。
6.會計科目:合同責任
核算內容:核算企業在收到或收到客戶的對價時,將商品轉移給客戶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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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資產和合同負債同時還是報表項目
同一合同項下的合同資產和負債應當以凈額列示,其中:
凈額為借方余額的,應根據其流動性在“合同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中填列;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填列“合同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扣除相關期末余額后的金額;
凈額為貸方余額的,應根據其流動性在“合同負債”或“其他非流動負債”中列示。
合同資產與合同負債
合同資產與應收賬款
合同資產:它是指企業已將商品轉移給客戶并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而這種權利取決于除時間推移之外的其他因素。
應收賬款:它代表了無條件接受合同對價的權利。
合同負債與預收賬款
合同負債是指企業在收到或已經收到客戶的對價后,將商品轉移給客戶的義務。
合同負債與預收賬款的區別在于:認為合同成立前收到的對價仍應視為預付款。一旦合同正式成立,預付款將及時轉入合同負債。另外,確認預付款的前提是款項已經收到,而確認合同責任的前提不是款項是否已經收到,前提是合同中履行義務的成立。
合同履約成本與合同取得成本
合同履約成本
企業發生的成本不屬于其他企業會計準則范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行成本確認為資產:
(1)成本與當前或預期的合同直接相關;
(2)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履行履約義務(包括持續履約)所使用的資源;
(3)成本有望收回。
合同取得成本
企業為取得合同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計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資產。
這里注意,合同取得成本必須是增量成本,即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比如銷售傭金。
企業發生的銷售傭金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合同獲取成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
需要注意的是,為簡化實際操作,合同取得成本攤銷期限不足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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