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我們有時會遇到獲得“一次性”收入的情況。在某些情況下,我們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在其他情況下,我們不需要繳納。今天就來說說那些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來看看吧!
01.終止勞動關系。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規定:“(一)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補貼),不足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計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個案分析
2019年10月,小王與A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一次性支付小王賠償金10萬元。去年當地員工平均工資4萬元,小王不用交個人所得稅。
02.企業破產職工一次性安置費用。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的規定,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時,對企業職工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03.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規定:
1.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的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2.本通知第一條所稱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津貼、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異地就醫交通住宿費、工傷康復費、輔助器具費、生活護理費等。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的規定取得的,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一次性補助金等。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的規定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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