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以下簡稱71號公告)。71號公告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的配套文件,進一步明確了計稅依據、計稅價值、自產自用和銷售退回等內容。
車輛購置稅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車輛購置稅法》及71號公告與《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相比,在應稅車輛范圍、計稅價值等方面有許多重要變化。邊肖提醒相關納稅人,要關注政策變化,把握政策細節,防范稅收遵從風險。
免稅車輛包括哪些
哪些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對此,71號公告做出了明確規定。
《車輛購置稅法》第一條規定,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買排氣量超過150毫升的汽車、電車、掛車、摩托車(以下簡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對此,71號公告第一條明確,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專用輪式機械車輛,起重機(吊車)、叉車、電動摩托車不屬于應稅車輛。
71號公告還明確了特定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在免征情況下的界定。
《車輛購置稅法》第九條規定,五種情況的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一)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國際組織及其相關人員自用的車輛;(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購計劃的車輛;(3)帶有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消防救援車;(四)裝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五)城市公共交通企業購買的公共汽車和電車。
71號文公布前,很多納稅人對如何界定“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感到困惑。對此,71號公告第五條明確,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是指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依法取得城市公共交通運營資質,提供公共交通出行服務,納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的企業。
同時,71號公告還明確了免稅公共汽車和電車的概念。——公共汽車和有軌電車是為公共交通服務而設計和制造的,具體包括公共汽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它們按照規定的路線和車站票價運行。
計稅價格如何確定
71號公告明確了納稅人購買、進口、生產自用應稅車輛的具體計稅價格。
一般來說,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自用時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價款總額,按照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需要注意的是,應稅價值不包括增值稅。
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是指納稅人從境外直接進口或者委托代理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不包括在境內購買的進口車輛。
納稅人生產自用的應稅車輛的應稅價值,按照同類應稅車輛(即序列號相同的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含增值稅;沒有類似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成分計稅值=成本 (1成本利潤率)。
舉例來說, A公司生產和銷售汽車,不含增值稅。市場價10萬元/輛,成本7萬元/輛。如果企業A自己生產車輛,應繳納車輛購置稅=1010%=1(萬元);如果該車沒有同類型車的銷售價格,假設成本利潤率為15%,則根據組成計算價格,甲公司應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為7 (1.15% ) 10%=0.805(萬元)。
應退稅額如何計算
71號公告進一步明確了因tra不再免稅的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和應納稅額
71號公告第七條規定,已經辦理減免稅手續的車輛,因轉讓或者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減免稅范圍的,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車輛轉讓或者改變用途發生的日期。應納稅額=應納稅額(1-使用年限10%)10%-首次申報納稅時確定的已納稅額。
2019年7月1日, 舉例來說某公交公司、B市某公交公司購置營運客車。不含增值稅的市場價格為2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2021年8月1日,企業B因車輛更新,將已使用2年1個月的車輛出售給個體戶C,則個體戶C在8月1日辦理過戶交易時,應繳納車輛購置稅=20(1-210%)10%=1.6(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在轉讓的情況下,受讓方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沒有過戶的,車主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
同時,考慮到實踐中存在退還車輛的情況,71號公告規定,已征收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還給車輛生產或銷售企業,納稅人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的,退稅額=已繳稅款(1-使用年限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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